2007年8月30日星期四

现代“文字狱”暴露司法严疴

【按:轰动一时的重庆“彭水诗案”和山西“稷山文案”尚未了结,近日又从河南省孟州市传出当代“文字狱”的一个最新版本:籍东平、闫进先等6位农民举报村办酒厂的经济问题,因在印发的小册子《正义的呼唤》中批评孟州市副市长、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等几名官员,遭致半年牢狱之灾,两次被游街示众,并被法院判决构成诽谤罪。我们不禁要问,在当前强调“法治”的语境下,究竟有多少沉疴与罪恶在假借“诽谤”的名义!?】

现代“文字狱”的形成原因

从“彭水诗案”到“稷山文案”再到“孟州书祸”,三起公民典型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是普通干部或群众以文字形式发表对地方官员(县委书记、县长、副市长等)的批评意见,后者认为这些批评属于恶意诋毁诽谤,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于是地方公、检、法机关迅速出动,以诽谤罪名将批评者“绳之以法”。如果说在具体情节上有所不同,那就是在“孟州书祸”中,几位胆敢批评地方官员的农民不但被治以诽谤罪,而且还两度被施以游街示众的羞辱刑,这使得“孟州书祸”在当代“文字狱”的含义上平添了几分野蛮暴虐的色彩。

公民因批评官员而被追究刑责,类似的“文字狱”冤案为何此起彼伏一再发生?

一个方面的原因是,某些地方官员心胸狭窄,闻过则怒,轻易动用诽谤的罪名,将公民对其个人的批评上升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高度。另一个方面的原因是,某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各种矛盾日渐突出,一些官员对于来自普通干部和群众的批评高度敏感,认为批评者居心叵测图谋不轨,有着不可告人之险恶目的,为避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到蛊惑,必须对这些危险的批评者从严惩处。

此外,在发生“文字狱”冤案的这些地方,地方官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检察院、法院施加影响,甚至直接授意检察 院对批评者提起公诉、授意法院如何“依法”审判。他们事实上把检察院、法院当成了自己对批评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工具,而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检察院、法院,事实上也甘于沦为这些地方官员打压公民言论权利的工具。这恐怕是酿成“文字狱”的更重要也更为本质的一个原因


集体扭曲的司法系统

  在现代社会,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如果偏离公正的轨道,必然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司法、行政等公权机关的形象与权威。在上述几起“文字狱”中,公民对官员进行批评,尽管言辞可能比较激烈,态度可能不够友善,但都是在行使正当的言论权利,而官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影响,反过来对公民进行打击报复(授意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就是涉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了。这个时候,检察机关如果能够恪守司法公正的原则,就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这是“领导意志”和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粗暴侵犯,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立即介入,坚决顶住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压力,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侵权行为予以查处。即便司法公正在检察院这个环节失守,“文字狱”被公诉到法院,法院如果能够恪守司法公正的原则,也应当顶住压力独立审判,给言论权利受到粗暴侵犯的公民讨回公道。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沦为官员打压言论的工具,公民权利非但没能受到公正司法的保护,反而在不公正的司法环境之中屡屡蒙羞,“文字狱”冤案在“法治”语境下接二连三炮制出笼,司法地方化的沉疴、司法行政化的弊端至此暴露无遗


“诽谤”:被罪恶假借之名义

众所周知,构成诽谤罪的要件之一是捏造事实,孟州文案中,既然有关部门已经认定了“四项经济问题涉嫌违纪,两项涉嫌犯罪”,又何来诽谤一说?通常,人们将诽谤者告上法庭 是为名誉而战,然而,这些可爱的官员只要一出手,便会“名誉扫地”——因为大家心知肚明,本应自诉的案件被提起公诉,无异于“挟公权泄私愤”,用《三十六 计》里的话叫“借刀杀人”。

举例此前发生的“稷山文案”。山西稷山县几位科级干部因为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问题被当地检察院以“诽谤罪”公诉至法院。对于判决“从轻”的结果,县委书记 李润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然标榜自己“宽宏大量”。李书记说,他本人和写匿名信的3个人关系还不错,想不通他们为什么会诽谤他。事情出来后,有人向他建 议,借此机会“严惩他们,好好整顿一下风气”,但他考虑到他们年龄大了,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同情,于是向法院“打招呼”,提出轻判。透过这个堂而皇之却又轻描淡写的“打招呼”,我们看到的是法律之上又多站了个“无知、无畏、无耻”的“三无官员”

21世纪无疑是民权的世纪,中国刑法之诽谤罪同样重视民权,明确规定这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透过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及孟州文案,不难发现现在不少官员仍然满脑子封建时代皇帝老儿的做派——凡置疑权力者都可能被他们安上“诽谤”的罪名提起公诉。但是非常显然,无论稷山文案,还是孟州文案,公诉都不成立——除非涉案官员能够证明“官即国家与社会”,证明他们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证明他们在官场中的排序就是社会追求的秩序。


在“孟州书祸”之后,是否还会有第四起、第五起“文字狱”粉墨登场?我们的社会还要为司法不公付出多少代价?无比沉重的现实,在等待着一个清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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