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9日星期二

迫近中共“十七大”,“权力三分”论呼声高涨

【按:从党内运作规律的角度来看,中共党内制度造成了目前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合一”于党委会的严重问题,针对于此,日前中共党建研究学者提出“权力三分”的论点,此论点是中共党内学者之广泛呼声,其矛头直指中共党内民主体制的路径,更可看作是对此前俞可平“民主是个好东西”所引发的中共政治改革触及底线的一个催迫。】

“权力三分”论
按这位研究党建的学者之论述,他建议“权力三分”的框架结构为:
中共以现行的党委为框架,分设党的决策机关——常委会;执行机关——执委会或书记处;监督机关——监委会或纪委会。这种“权 力三分”将改变在同一地方或单位,没有哪一个组织和个人,可以对(实行“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的)党委,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集党内决策、执行、监督全力 于一身、实行“一把手体制”的)党委书记,进行有效监督的局面。
他同时强调,要确保地方各级党委“权力三分”的顺利进行,必须借鉴经济体制改革,先搞“特区”试点。既有人“埋单”,又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同时,要加强对地方“权力三分”的领导,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央的权力则只能加强,不能“三分”。
这亦是采用中共经济领域改革“试错法”的经验,来对政治领域改革的一种方法论。一方面寻求党内民主的可行性试点,寻求突破口;另一方面又确保目前中共对权力的有效控制不致丧失。态度依然是非常之谨慎,毕竟这样的错误一旦发生,将会是对中共政权致命的打击。

“权力三分”之理由
他认为,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既不是官方普遍认为的“社会生产落后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也不是近来某些学者提出的“公共品供给落后与公共品需求之间的矛盾”,而是“权力的代表性落后于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按这位学者的观点,目前中共的主要问题,并非经济层面的诸多问题,毕竟经济层面的很多问题是可以采用技术性手段可以调控与掌握的;而政治体制上的落后于时代发展需求,才是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所在。
这名学者说,改革开放28年来,中共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正确的,是对毛泽东时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必要的纠正。但目前中国社会经济指数总体已经达到 小康水平,而社会政治指数却仍基本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不少地方和单位“公仆们(官员)”权力代表性落后于“主人们(民众)”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构成中 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
因此他认为,中共在十七大后应该改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传统观念,明确提出以制度建设为中心,推行党委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三分”的改革试验

“权力三分”呼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党内民主
这位学者说,“要化解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就必须切实推动党内民主。目前,中共高层对民主的认识已经从毛泽东时代的“手段论”、邓小平时代的“目的论”,上升到江泽民、尤其是胡锦涛时代的‘生命论’。这表明中共领导层已经从理论高度对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作出了积极回应。”但是,民主在中国仍停留在理论认识阶段,还缺乏切实可行的现实路径。这名学者建议,十七大应该在寻求党内民主的路径上实现重大突破。
他认为,中共目前“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是战争年代的产物,也是照搬照抄苏联模式的结果。这种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一把手”专权。要破解“一把手专权”的死结,就必须实行党内分权。目前,“一把手”违法乱纪居高不下,不是教育、监督没下工夫,而是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为一身的党委“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使然。
另据最新一期的《瞭望》刊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蔡霞的文章指出,要达到党员权利对党内权力的有效控制,必然要考虑党内的权力体制问题。只有正视权力结构的集中特 性问题,才能有效防范党内关系上出现权力崇拜和家长特权等问题。中共的官僚体制、官本位制度、特权制度造成了一系列的民生问题,而这些来自中共党内有关政 治改革的呼声已不断响起。

《角度》:从权力运作的客观规律看,党内需要分别设立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机关。从党内民主原则说,党代表大会应是党内的权力机关,拥有对重大问题的 决策权和对大会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党委会及其常委会应是执行党代表大会决议的工作领导机关,向党代表大会负责。但由于现行规定中以“领导机关”称谓模 糊了党内权力机关和执行领导机关的实质区别,很容易使党委会及其常委会将执行大会决议、处理日常工作的具体问题决策权与党代表大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混为 一体,实际代行了党代表大会才有权行使的决策权。

同时,目前的党内制度设计还没有完全解决党的纪检委受制于地方同级党委会主要领导人的问题,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事实上“三权合一”于党委会。而许多地方在工作中实行所谓“一把手”负责制,党委书记权重过大,党委会权力趋向于集中到书记手里。党内权力关系如果出现倒置或权力配置的严重失衡,就会形成党内权力结构的集权特性,一方面使得主要官员手中权力过大而很容易越权滥权,另一方面 造成权力限制的缺失,党代表大会对党委会的监督权虚化,党委会内委员难以监督书记,同级纪检委难以监督同级党委会,党员更无能力监督制约主要官员。

正视权力结构的集中特性问题,才能有效防范党内关系上出现权力崇拜、人身依附、家长特权等问题。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就要在党内体制层面上明确党代表大会在 党内的权力机关性质,就要考虑党的体制中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设及权力各部分之间关系的合理安排,以根本改变某种程度上集权的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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