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红岭工业区开发案”看国有资产流失与清查
【按:官方《人民日报》5月29日长文披露深圳罗湖红岭工业区开发案,指该案涉及十亿国有资产遭非法转让,职工权益受严重侵害。据了解,该案目前正由中纪委和监察部派人调查,预料深圳将有官员因此受查处。然而在此案的背后,更应该看到的是,所谓的民企“原罪”是不可轻易谅解的;在信息多元的今日,应该倡导一种健康透明的“显规则”,而不是破坏力极大的“潜规则”。按“潜规则”办事的方式,必将是行不通的。】
深圳罗湖红岭工业区开发案,十亿国有资产遭非法转让
据目前媒体所公开的资料显示:掌握红岭工业区40余万平方米土地的国有独资公司,在一家民营企业资金并没有到位的前提下,却通过几次变更、重组,从而使得这些原由国有公司掌握的土地变成了该民企业名下的资产,因此造成了近10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
深圳市红岭工业区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区内有罗湖轻纺实业发展公司、源通实业公司、红岭物业发展公司、五湖投资发展公司、银河实业发展公司五家企业,以 及以轻纺、源通、红岭等三家公司的部分资产成立的鸿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国有独资,由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罗湖区政府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决定对该工 业区进行改造,并对区内国有企业一并进行改组。2001年7月20日,罗湖区人民政府经过资信调查、资产评估、审计、公示,并经罗湖区五套班子联席会同意,下发54号文件,“把红岭工业区内鸿寅、五湖公司整体产权转让给茂名乙烯产业集团,并由茂名乙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红岭工业区旧改工程”。
2001年9月1日罗湖区委书记汤锦森在红岭工业区主持召开了现场办公会,再次明确由茂名乙烯公司负责组织旧城改造和企业改制“双改”工作,并要求在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前,鸿寅公司的任何工作未经茂名乙烯公司董事长黄志签字或同意都无效。然而,令人惊诧的是,罗湖区投资公司却于2002年6月11日在未经黄志同意的情况下,把鸿寅公司的资产转让给深圳市振江公司,而不是深圳市政 府、罗湖区政府确定的茂名乙烯公司。在这份只有一页纸的协议中,罗湖区投资公司先把85%的出资转让给了振江公司,另外15%由于被法院查封需要分步办理 手续。深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随即于2002年6月1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此后不久,剩下的15%也转让给了振江公司。在深圳市工商局的登记档案中,并没有找到振江公司支付转让款的证明,也没有罗湖区国资委的说明, 更没有相关机构的验资报告。
据案件调查显示,这次国有资产转让,只有茂名乙烯公司交付过六千万转让款,振江公司没有支付过任何转让款。在罗湖区投资公司2001年7月1日出具的收条以及鸿寅公司的财务资料上发现,六千万元的转让款确实是茂名乙烯公司支付的,而不是振江公司。
国有资产流失、民众权益遭受侵害
红岭工业区改造后的商住小区建筑面积达26万平方米左右,包括住宅楼和商铺,即使按照当年每平方米六千至八千的市场价格,赢利空间也在十亿元左右,此外,政府按政策返还改制企业拆迁补偿金也有数亿元。而根据深圳市政府、罗湖区政府的规定,红岭小区改造是政府项目,政府要享有收益,分享小区改造的利润。但据知情者反映,振江公司以及鸿寅公司变更后的鸿翔公司并未给政府上缴过收益。
据一些职工反映,罗湖区政府当初将企业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一个条件就是收购方接受并妥善安置全体职工,但国有资产被非法转让后,新公司享受 了地价减免和税收优惠,对政府当初的住房安置承诺却置之不理,致使百余户职工面临居住危机,此外,职工的就业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造成了近两百名职工失 业。现在的状况明显背离了当初红岭工业区改造的目的。职工强烈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这起国有资产非法转让案件。
《南方都市报》分析文章说,其实,早在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便致函广东省人大、广西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督办此事;去年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向广东人大发出2006/0487号督办函,并于今年2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督办函。该督办函中明确表示,要对有关人员与此相关 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立刻采取法律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含税收)不进一步流失,追回被侵占的公私资产。或许正是因为态度严厉的督办函的屡屡发出,红岭工业区国资流失一案方才略现端倪。
“原罪”不可轻易谅解,更不能纵容“潜规则”升级为“显规则”
客观上来说,中共大陆近年来各地各级国资流失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所以此案已经很难让读者再有所谓触目惊心之感,早在红岭工业区事件今年3月只在业内流 传并未大面积传播时,便有观点认为此事可大可小,并已有人撰文呼吁,称对于红岭工业区事件中民营企业的“原罪”应网开一面。在此案最终调查结果出炉前,不 妨让我们暂时抛开具体个案,共同来分析产生此类“原罪”案的土壤。
“原罪”之所以能得到某种程度上的谅解,或许在于多数人认为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在中国经济转轨的不完全市场经济时期,在由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与 市场制度并存的大环境下,以规避法律与监管为手段的隐性制度规则由于其隐蔽的契约性、实现路径的艺术性、局部的效率性,已经成为部分僭越制度的政府公务员 及企业家默认的“潜规则”。于是,在经济飞速增长的阶段与区域,甚至普通公民也对此类事件产生了消极的宽容态度,将之列为改革的“必要成本”。以此次红岭 案为例,倘若不是该民企对原国企职工安置不当,导致两百名职工同仇敌忾坚持举报,恐怕很难保证此事不会不了了之,毕竟在许多企业改制过程中,我们看到过不 少息事宁人和投诉无门的情况。
其实,“原罪”本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粗通法律者都明白,法虽不溯及以往,但倘若涉案者同时触犯了往时、今日法律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仍应接受法律的制 裁,此种情形之下,奢谈赦免于法无据。而且,对隐性规则切不可姑息,因为把玩潜规则的主体来自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一旦得到纵容,得手后的他们更加会将潜 规则的存在视为对统一公开的游戏规则(即“显规则”)的蔑视,于是,隐性制度规则最终的实现途径还是逃不脱权力寻租的老路子。
如前所述,虽然红岭工业区国资流失事件发生在6年前,或许相关人员已经换过了几茬,但无论如何,时间流逝不是可以轻易放过此案的理由。因为正是类似此案这 样的隐性制度规则不断地反抗和破坏显性、公开、公正的制度规则,加之一次次滥好人式的宽容,都使得显性制度规则变得复杂多变,操作性大大降低,最终必然使 遵守显性制度规则的获益者越来越少,这显然是一个可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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