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2日星期二

中国户籍改革的“路线图”与“里程表”

【按:中国在户籍制度上由于历史原因所积累下来造成的社会困境,如城乡差距与社会不公,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讨论已愈发显现。尽管已经提出户籍制度改革的“路线图”或“里程表”已经摆在了专家的面前,但依然有诸多的前提需要予以理清。如媒体所言,在道德意义上,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破产。这使当前户籍改革的必要性,几乎不言而喻。】

《农民工永久性迁移意愿》调查报告
近日,中山大学一项名为《农民工永久性迁移意愿》的研究表明,在珠三角9个城市的农民工中,只有24.8%的人愿意放弃老家土地,选择打工城市户籍。既不 愿意选择打工所在城市户籍,又不愿意放弃老家土地的农民工占29.68%。而广州、深圳、珠海的农民工比其它6个城市的农民工更愿落户打工地。专家就此指 出,不要把解决农民工不平等问题简单化为户籍开放。
针对此份报告,得出两种意外的分析结果。其一,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工都愿意选择城市户口。在此次调查中的比例甚至不到四分之一。其二,城市户籍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并非想像中强烈,因为它事实上取决于城乡户籍的收益率比较。

户籍改革引出现有体制的切肤之痛
有分析人士指出,既然只有这么少的农民工愿意选择城市户口,是否户籍改革的迫切性并不显见?城乡二元的发展格局,累积造就了今日城乡公民身份的不公,这种不公还造成了严重 的社会歧视与精神压抑。如果以农民工较低的迁徙意愿,反推和强化当前户籍制度的存在,不过是为制度不公寻找肤浅的口实。事实上,农民工的迁徙意愿本身就受 制于当下的现实。城乡分割的利益格局,不仅是一种制度不公的存在,更是一种残酷的生活现实,内化和改造了农民工的生活目标和生命轨迹。
因此,迁徙意愿本 身,并不纯然是一个客观指标,相反,它内在地反映了现实体验,而成为循环论证的起点。进一步言,农民工想不想迁徙与能不能迁徙,是个人意愿与公民权利之间 的分野。前者涉及个人选择,后者涉及制度文明。在更积极的改革意愿下,调查结果其实有助于对户籍改革的现实代价做出更真实准确的评估。
对此,中国公安大学教授,中国户籍迁徙改革最早、最卖力的呼吁者王太元也发表言论说,要想消除户口本背后的,各种不公平,就必须“分进合击”地改革各种用户籍区分城乡、常住暂住并给与不同待遇的各项计划经济型社会管理制度;不改革作为不公 平源头的这些制度,而想通过制定户籍法、“取消”甚至“废止”狭义户籍制度,甚至想通过模糊城乡户口本的区别,来实现城乡人口的无差别待遇,不仅会进展缓 慢,根本是南辕北辙。
对此他指出主导户籍改革的主体部门,由公安部还是国家发改委主导,关键看想立的户籍法要规范什么领域、多大范围:如果真想通过一个户籍立法解决户口本背后的诸多区别对待,由发改委主导能 否完成任务不好说,由公安部主导肯定不行;不过,用一个户籍法平衡和规范与迁移相关的所有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古往今来没有过,他认为以后也不会有,历史 将证明这一点。

户籍改革的真正意义
针对前面的调查报告,另一层面的分析认为,农民工是否选择城市户籍,其实质是一个能否实现自由流动的市场命题。强调要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不是城乡分割的二元市场,其最大的体制障碍就在于 户籍制度。在这里,究竟有多少农民工愿意选择城市户籍,其实是一个无关要旨的命题。在一个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立之后,选择进城还是还乡,不过是劳动者个人 自由流动的选择。在城市本位的思考视野中,吸纳多少和遣返多少农民工,是讨论农民工问题的基本方式,由此采取的政策措施,不是强调城市排斥的各种门槛论, 就是强调劳动力需求的城市吸附论。这两种政策诉求,都有相当的危险性。因为这仍然只是强化城乡二元的发展逻辑,而不是在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下,寻求建立统 一的劳动力市场。因此,户籍改革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放开户籍后会有多少农民进城,而在于能否真正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而王太元也认为,改为一元制是不是惟一的出路和最好的出路,还值得思考。从登记管理信息的狭义户籍制度讲,城市户口、乡村户口只表明人们住城市还是住乡村这种客观事实,没有价格意味因而没有利益区别,也就没必要一元化;消除城乡户口区别从而使各个领域无法用它形成社会不公,恐怕是想像出来的但并不存在的捷径。同样,“建立统一的居民户口”的改革,是由公安部主管的登记管理人口基本信息的狭义户籍制度的改革,它不可能全面消除户口本背后诸多利益方面的不公平
他阐述说,是把户籍立法等等作为“捷径”来“毕其功于一役”地解决户口本背后的各种社会不公平呢,还是通过城乡户口一体化的改革剥离户口本不该承载的权益分配,迫使各相关领域各自改革实现公平从而合成社会的公平呢?他坚信,应当是后者。

户籍改革的“路线图”与“里程表”
王太元教授指出,中国户籍改革有了基本的路线图,但是,目前还没有办法把它变为“里程表”,也就是说,没有办法确定一个所谓的期限。
它分析的户籍改革基本“路线图”程序为:
第一个就是要不再区分城乡人口、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同时要求其他各部门进行配套改革。这种改革的先后顺序、轻重缓 急,应当以进入城市的农民实际需要出发,例如,首先需要保障的是自由流出流入、滞留、居住的权利,也就是说,至少要让农民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去务工经商 的地方,而不能动则清理遣返,这一点在2003年6月“收容遣送”被取消以后,基本实现了。

其次,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的劳动及其相关权益,比如,不受歧视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得到同样劳动保护的权利,再就业的权利等等。

再次,是与就业高度相关的教育权利,很多农民工,这么想这么说,我这一辈子已经没指望了,但是我的下一代应该有指望,应当不再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种公平就体现在教育权利上,所以国家首先要求各个城市给农民工子女免费入学的权利。

其他的就是相关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比如,司法方面的赔偿、补偿,目前也不公平,一个城市人口工伤或者殉职可能得到补偿、赔偿比农民人口要多得多。但就目前来看,“同民不同价”的问题也正得到解决。


随着户籍改革的讨论不断深入,与人口管理意义上的户籍制度已经越来越偏离,其历史凝聚的城乡差距与社会不公却愈发显现。在此意义上,户籍本身不过是承载城 乡不公的一种制度形式,分设于户籍之上的土地权利、社会保障、教育资源等,才是垫高城乡差距的基础性障碍。农民工进入城市的意愿,不是简单的城市户籍问 题,而是畸轻畸重的历史发展所累积的城乡不公问题,坚定地拔除户籍所代表的制度歧视仅仅是第一步,更深刻的变革恐怕在于,以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真正消除 城乡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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